前兩天我看到一則新聞,讓我小小的感慨了一番。話說在2011年8月,奧克蘭發生了一起搶包案。搶匪是一個有前科的年輕人,被搶的是一個80多歲的老人。結果,老人除了財物受損外,搶包犯的暴力行為還造成了老人家髖關節和腕關節嚴重受傷。她在醫院中接受了超過3個月的治療,直至現在還疼痛不斷,沒有拐杖根本無法行走。新聞是說前幾天這個案子終於開庭審判了,對這名年輕的罪犯的判決結果讓所有人大跌眼鏡,他只被判了9個月的在家監禁。結果這個判決結果引起了輿論的大嘩,檢察官也是氣憤異常,強烈表示要繼續上訴。
因為事件很特別,所以議論的也很多。有些人建議“亂世需用重典”,要透過嚴苛的法律效果懲罰犯罪,因為採用較重的刑罰比較容易達到威嚇的效果,可以讓犯罪的成本增高,進而降低犯罪的比率。但是也有些專家有相反的意見,他們認為法律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改造,一味的重典只會造成更多仇視社會的人,增加社會成本,反而不利於社會的穩定。法律的事情我不懂,但是我卻知道人都是自私而且充滿罪惡,如果沒有適當的外力,絕對不會主動的尋找公義。所以我想適當的、讓人銘記在心的懲罰是必需的,畢竟“公義不但要實施,而且要被人看見”。當然,如何平衡有力的懲罰和對人的挽救重造,那就是學者和專家的事情了。
因為我絕對的相信紐西蘭的法官們都是守法和廉潔的,也相信他們的職業造詣,所以這就真的讓我對紐西蘭的司法系統和懲教系統有些失望。以前我也曾經多次“關注”這類的搶包的新聞,好像最後的審判結果都不盡人意,而且很多搶包犯都是慣犯,這真是讓人失望。這些日常生活中的“小暴力”雖然不像這次這樣觸目驚心,但是卻真的同我們每天的生活息息相關,讓人不能不關心—誰不盼望有一個平安的生活環境呢?所以我想,雖然保護人權是人類文明的進步,但是是不是應該按照社會的發展,應該重新考慮修改一下法律了。畢竟,那是我們每一個普通人最後的保障。
這讓我想起了神的公義和慈愛。神是慈愛的,愛每一個人就像父母愛自己的孩子,無論孩子好與壞,父母的愛總是不變的。他的慈愛讓他的兒子道成肉身,親自來到這個世界上為每一個人贖罪,使人可以得拯救。他的慈愛也包含了他的寬容,他不會去強迫限制任何一個人,甚至不會強迫他們去信靠他,只是與人同在,引導每一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走信心之路。他的慈愛也包含了周密的設計,儘管人是悖逆的,但是他讓萬事都互相效力,叫愛神的人得益處…的確,神就是愛。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說,神也是充滿公義的。公義的意思是一是一,二是二,黑白分明。在人類的歷史中,神表現的更多的是審判,懲罰…當他向人類啟示自我的時候,毫不掩飾的說“我是嫉邪的神”。嫉邪是一個特別的詞,我們漢語裏沒有,它的第一層含義是是嫉妒,就好像是說如果你同他不好,而是同別人好了,他就會生氣,因為你是屬於他的。第二層含義就是嚴格、嚴厲。就好比立約的雙方,當一方做到了他所做的,如果另外一方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他就會憤怒,而且追究。
聖經中一直把真心追尋神的人稱為是“約的子民”。就是因為神先愛人,與人立約,把救恩的恩典和生命的祝福給他們,這是神的責任和義務。而人的責任就是盡心盡意的愛神,聽他的話,努力的事奉他。對於人來說,公義和慈愛是並行的:當人守約的時候,神的慈愛就彰顯出來,當人背約的時候,所接受的就將是神公義的懲罰和審判了。單獨強調任何一點,那都是不對的。其實也正是這樣的有愛、有公義才讓我們健康的成長,我想那也正是我們愛神並且敬畏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