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紐西蘭這樣多元文化社會裏,如果你在教會中生活的時間足夠長,(當你對周圍的人有了足夠的瞭解)就會發現基督徒也有個樣的不同。(當然我說的基督徒,指的是大家都有相同的信仰,最少是承認相同的信仰宣言—彼此之間有對話的基本前提的人。)當然,這也很自然,因為每個人有不同的背景和經歷,對信仰的表現形式就有不同的理解。
這其中有一個關於神的問題就最為突出:我們所相信的這位神,他是如何介入到這個世界和個人的生活的?
我們知道這位神是無所不能,無所不在的。聖經說,我們的一舉一動,一言一行都在他的關注之下:「耶和華的眼目,無處不在;惡人善人,他都鑒察。」(箴一五3)「耶和華阿,你已經鑒察我,認識我。我坐下,我起來,你都曉得,你從遠處知道我的意念。」(詩一三九1一2)「陰間和滅亡,尚在耶和華眼前,何況世人的心呢?」(箴一五11)「我們的主為大,最有能力;他的智慧,無法測度。」(詩一四七5)「以色列家阿,你們口中所說的,心裏所想的,我都知道。」(結一一5)不但如此,他會介入到我們的生活中,神承諾要時刻與人同在,並給人施以保護:[你從水中經過,我必與你同在;你趟過江河,水必不漫過你;你從火中行過,必不被燒,火焰也不著在你身上。](以賽亞書 43:2))「就是你們的頭髮,也都被數過了。」(太一○30)
這就帶來兩種完全不同的觀點:有人就認為,神既然無處不在,無所不能,那麼我們生活中的每一件事都有神的參與。他們認為無論是開車遇到紅燈,家裏鬧了老鼠,還是遇見天氣不好,或者難纏的人和事情這些大小事件都是神的計畫,神的安排。如果這些事情帶來任何的煩惱,那也一定有神的旨意在其中。我們作為人,就要體會這其中的旨意。所以他們活得很緊張,以至於“戰戰兢兢,如履薄冰”生怕得罪神。發展下去,他們要求神對所有的事情負責,大到山呼海嘯,小到疾病失業,如果沒有蒙福,那就是神的降罪了。有人則剛好相反,他們認為神創造之後,把律例典章和救恩的道理頒佈下來,然後就“退隱”了。他們否認人世間的事情會有超自然的力量介入,是非成敗也就僅僅是人與人之間的事情。所以他們認為神只在腦海裏,在教會中,但是生活中卻沒有神,所以他們顯的有些“肆無忌憚”,因為都是人的工作嘛,也就不需要考慮神的“感受”,也無須懼怕。
我把這兩種思維稱為“泛神”和“無神”—這都是不對的,是對神如何參與這個世界極端化的理解。
神創造這個世界之後,並不是就從此與世隔絕。對於信徒來說,聖靈與我們同在,就是神參與世界和人的生活的方式。但是他的參與,是建議性的,不是強迫性的。很多時候,神不會強迫人做正確的選擇,他任憑人去“碰壁”,所以看起來好像“不在”一樣。人正是在這樣不斷的“碰壁”中才能成長。神在世界中,他看顧一切,但是並不是左右一切。我們也不能因為神給的自由和給我們成長的空間就藐視神的存在,失去了自己敬畏的心。
神這樣的參與也不是 “事事躬親”。他給人自由,讓人有獨立處理事物的能力,也就是說,很多事情人需要自己負責,我們不能怪罪於神。我們認為萬事有神是對的,但是神卻不見得在任何事情中都顯現出來。神設立基本的生活原則和世界的規律,當人的自由違背這些原則和規律的時候,後果已經定了。所以,我們不能推卸自己的責任,應該凡事多思考神的法則,順應聖靈的帶領,盡人的義務。
我們的神是與人同在的神,也是給人充分自由的神,這正是我們敬畏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