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一個個性飛揚的時代,每一個人都在追求自己自由奔放的生活。有時候我都情不自禁牧者的話的想“生命誠可貴,愛情價更高,若為自由故,二者皆可拋”這首詩絕對應該產生在今天這個時代才合情合理。今天人們追求自己的欲望,渴慕那種無拘無束,隨心所欲的生活。那種追求自由的程度似乎是不顧一切的,這正如坊間的流行語所說的那樣:“人的一生中至少要有兩次衝動,一次為奮不顧身的愛情,一次為說走就走的旅行。”多麼瘋狂。那麼,什麼是自由呢?基督徒應該怎樣理解自由的生活呢
自由其實是一個政治哲學中的概念,描述的是一種狀態。在那樣的狀態下,人類可以自我支配,憑藉自由意志而行動,並為自身的行為負責。從這個定義中可以看出來,自由不僅僅是包含了按照自我的意識率意而行的內容,也包含了要對這些行為負責的限制。所以,自由的含義和任性而行是不同的,並不是想做什麼就做什麼,想說什麼就說什麼—自由從來都是有限制的。這正如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綱領性檔《人權宣言》中,當自由作為政治概念第一次被正式提出來的時候,就被定義為“有權做一切無害於他人的任何事情”。到了20世紀下半葉,哲學家以賽亞·伯林更是把自由定義為兩個方面,自由一方面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的做任何想做的事情,但是更重要的是可以隨心所欲的不做任何自己不想做的事情。
但是這樣的定義有時候卻很讓人迷惑:人怎麼能既“隨心所欲”卻又“不做”不想做的事情呢?這似乎根本就是矛盾的事情啊。
在聖經中告訴我們得到完全自由的方法:“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約翰福音8:36)—原來只有神可以給人完全的自由。因為一個認識神的人,聖靈在他的心裡,他可以以基督的心為心,知道什麼是對自己有益的,什麼是對自己有害的,也知道什麼是對別人有益的,什麼對別人是有害的,他更知道什麼是神所喜悅的,什麼是神所不喜悅的。所以當他面對生活中的“矛盾”時,他沒有掙紮,因為神所創造的法則和規律已經融入了他的生命,他會享受在這些看似束縛的律法裡。這就好像一個珍惜自己生命的人,高速公路上限速的標牌不會讓他產生一絲一毫的束縛感,因為即使給他完全不受懲罰和控制的權柄,他也不會產生分毫打破這束縛的念頭。因為他知道所謂的束縛實在是他所需要的保護—所以他可以心甘情願的不去做那些他不喜歡做的事情。
這樣的在基督裡的人,是可以體會到真正的自由的人。正如聖經中所說:我知道怎樣處卑賤,也知道怎樣處豐富,或飽足,或饑餓,或有餘,或缺乏,隨事隨在,我都得了秘訣。我靠著那加給我力量的,凡事都能作。(腓利比書4:12-13)凡事都可行。但不都有益處。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哥林多前書10:23)宗教改革時期的馬丁路德也這樣描述基督徒的: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眾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管轄。基督徒是全然順服的眾人之僕,受任何人管轄。
親愛的弟兄姐妹們,你是一個完全自由的人嗎?你體會到真正的自由嗎?願神幫助我們,讓我們成為這世界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