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天,有人調侃說從此以後,女朋友的腦殘問題“你媽和我掉在水裡,你先救誰?”有了標準答案了。說起來有點可笑,前一段時間國家司法考試中出了一道題:甲在火災之際,能救出母親,但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親。如無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是否構成不作為犯罪?標準答案是:是,甲屬於不作為犯罪!根據司法解釋,不作為犯罪的意思是:應該能,可以行,但沒有,因此有罪。
這個變異版的“你媽和女友同時遇險,先救哪個?”的標準答案瞬間紅遍各媒體並馬上引起了軒然大波。法律界人士都異口同聲但是卻百感交集的支持標準答案。法學專家說,甲對女友只有道義上而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所以如果先救其母,女友死亡的,不構成犯罪,反之,如果先救女友而母親死亡的,構成不作為犯罪。律師們進一步解釋說甲對母親有贍養義務,不救則涉嫌遺棄罪,而對女友則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另外,如果先救女友而沒能救出母親,“重色輕母”也不合道德、情理!但是無數的人開始從實踐的角度來質疑這個答案:如果進入火場後,先見到女友,怎麼辦?把她一腳踢開?如果甲和乙同時在場,而甲和乙的媽媽同時在火場,如果必須兩個人合作,而且只能救上來一個人,那麼先救誰?按照那個標準答案,不論先救了誰,總有一個人因為不作為而犯罪。那怎麼辦?
這道題的錯誤是把常態下的倫理放置在極端情態下,用法律的手段處理。這等於設定了一個冠冕堂皇正氣凜然的道德陷阱—人應當孝敬父母,然後把它套入法律的框架—做不到就是犯罪,不論什麼情況。於是讓人舉步唯艱生不如死。換一句話說,出題的人是把道德法律化了。事實上從倫理上說,甲沖進火場,無論救出誰都不犯罪,哪怕不沖進去火場,一個也不救,哪怕被困火場的人是他母親或女友,他仍然構不成犯罪。因為人不是超人,火場的情況也會千變萬化,不會給人太多思考的時間,事急從權而已。而法律卻不同,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毫無妥協的餘地。
讓我感慨的其實不是這道題本身,而是出題者道德法律化背後的無奈和苦心。因為如果沒有明確的立法,就會出現明顯的悖離正常倫理道德的行為!比如說老人摔了,應不應該扶?廣場舞大媽是否應該控制音量,選擇場地?高速公路上傾倒的貨車上的貨物,應不應該去拿?再或者人應該不應該見義勇為?鄰裡互助?急公好義?古道熱腸?向善崇德?誠實守信?這些本來不需要探討的問題,現在已經被社會解讀出和過往完全不同的扭曲的答案—大家都知道不對,但是誰也無力去扭轉。所以社會沒有其他的選擇,只能用法律的方式規範人道德的行為:不作為就是犯罪!
於是,笑話就產生了。但是可悲的是道德是無法用強制的手段來規範的。
道德是內在的,是一個人靈裡的自省的能力,自省後願意自我限制。人所制定的法律永遠都不可能把人類所有的場景都囊括進去。就如這道題所展現出來的矛盾一樣。但是道德不同,人類的每一個活動都在道德的籠罩之下,而我們人類社會能健康運行的原因,不是法律的強制,而正是在於道德的自我約束。這些年讓我們感到苦惱的,不正是嚴刑厲法之下日漸下滑而缺乏的職業道德,家庭道德,社會道德嗎?
道德和人的良知是一個人,一個社會最後的底線。當一個社會需要用法律來規範道德良知的時候,社會崩塌的危機就不遠了。
聖經中說,“你要保守你心,勝過保守一切,因為一生的果效是由心發出。(箴四23)人的道德良知來源於創造的神,也只有神自己才能改變人的心。所以,認識神是一切的起點。這永遠與財富、教育和文明程度無關。
甚願我們都生活在一個不需要法律來強制的道德社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