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罪嗎?

問:有些基督徒仇視同性戀讓人不理解,雖然聖經對同性戀和通姦都譴責,但是為什麼基督徒對通姦卻持更大的寬容態度?我相信有的同性戀是天生的,譴責一種天生的東西就像譴責別人眼瞎、跛腳一樣毫無道理。是否應該多一點寬容和理解呢?

答:同性戀是不是嚴重的罪行?看這為合法的人士認為:每一個人都有人權,這人歡喜吃甜的,那人歡喜吃鹹的,雙方都不能強逼別人跟隨自己的喜好。只要自己的私生活和性取向沒有對社會和別人造成傷害,就用得著你來干涉!就是因為這樣的標準,多年前英國政府就有議員提議,讓「通姦、亂倫、獸奸、戀童僻」等合法化。

同性戀是不是一種嚴重的罪行?按現今許多國家的法律來說不是。但按聖經來說,罪的標準只能由創造天地萬物的神來定,違反的後果也是神來定。就如神定規物體會從高空墮下,你若觸犯這定律,你就會跌死。神定規男女有別,只可以異性結合,同性戀是一種罪。人若觸犯這一個定律,神就看他們為犯了嚴重的罪,這是絕對的,永恆不變的。

如今我們無法改變地上世界的法律,同樣也沒有人可以改變天國的法律去阻止聖經看同性戀為嚴重罪行。至於同性戀是不是天生的,各說各法。但按聖經的立場來說,如果贊成同性戀是「天生」的,就等於說「神造錯了他們的性機能」,這是不是荒謬的說法呢?所以基督徒對同性戀的態度也正是來源於此,「通姦」的罪是得罪別人的妻子/丈夫,同性戀的罪是得罪神,得罪人的事情,人還可以用懺悔來請求人和神恩典的原諒,但是得罪神的事情,人有什麼資格寬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