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神是殘暴的嗎?為什麼在舊約中的神經常要求以色列人滅絕很多其他的民族,甚至連剛出生的嬰孩都不放過?這不是殘暴嗎?
答: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界定殘暴的定義。殺人並不都意味著殘暴。比如說在戰場上的一方殺死另外一方,再比如法庭的法官判決某個罪人應該被處以死刑。所以判斷一個人,或者一個行為是否殘暴,絕對不能單獨的從一個角度判斷—更何況從渺小的人的角度來判斷神的作為了。
在聖經中,神在「十誡」的第六誡警告人:「不可殺人」。這說明這位神是公義而看重人的生命的。因為人是他的創造,是他的孩子。他愛他自己的創造,甚至願意把他的兒子耶穌基督賜給人,這樣的神怎麼會隨便殺人呢?所以我們可以說,當神要求以色列人屠城或者滅絕其他種族的時候,一定是有原因的。
聖經告訴我們,神是公義的,公義的意思是說他有恒定的標準,有錯必罰,一是一,二是二,絕對不會姑息。聖經說神要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人子阿!我立你作以色列家守望的人,所以你要…替我警戒他們。我何時指著惡人說:他必要死。你若不警戒他…使他離開惡行,拯救他的性命,這惡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卻要向你討他喪命的罪。倘若你戒惡人,他仍不轉離罪惡,…他必死在罪孽之中,你卻救自己脫離了罪。」(結3:17-1)當人行惡的時候,神有權結束人本來來自於他的生命。
在神的眼中,惡人的定義不單單是窮凶極惡或者違背倫理法律的人,聖經中的惡人特別指的 背離神,藐視神的人,他們這樣的行為都被稱為惡行。神創造人的目的就是讓人來認識他,敬拜他。藐視神的人已經偏離了神最起初的創造。這樣的人按照神的公義來衡量,都是應該被滅絕的。按照神的標準,世界上每一個人都是罪人,惡人。因為人與生俱來就有悖逆神、否認神的天性。嬰孩當然也在這個罪人的範疇之內。說嬰兒是罪人不是因為他們行了惡,而是他們與生俱來的本性。神知道人這樣的本性,並不一定要等他們長大了再判定他們。所以按照神的標準、神的公義來說,人都是應該被滅絕的。
對神來說,人永恆的是靈魂而不是肉體,所以肉體的生命長短對於神來說這並沒有什麼區別。也就是說神讓必然要被懲罰的人接受懲罰,是在生命的開始,還是其他的時間,這並沒有什麼區別。所以神按照他的公義讓必然要被懲罰的人滅亡,就好像是法庭的法官宣判一樣,這絲毫不能說明神是殘暴的。
其實神不但不是殘暴的,反而是充滿了慈愛。因為他給所有這些天生充滿罪性的人一個被救贖的機會,那就是可以通過相信耶穌基督而得救。這個機會是給每一個人的。如果人自我選擇不接受這樣的救贖,那麼當審判來臨的時候,就不能埋怨神的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