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者的話 2020年4月19日

我看到一個新聞,說的是一名Whanganui的男子因為多次違反防疫封閉的禁令被警方控告,法官判他入獄一個月。新聞中講這位男子多次違反禁令,先後被警方抓住五次,被警告。終於,第六次,估計警察是忍無可忍,終於在這麽忙亂的時候控告了他。

這位先生被告而且被法庭定罪,可以肯定地說他違法禁令出行的原因一定不是“必要的”。我想恐怕原因只有一個,這位真的喜歡自由—自由自在的隨心所欲地生活。

我覺得這很符合新西蘭的情況。很標準的新西蘭的警察—人性化的忍無可忍,和很標準的kiwi—崇尚絕對的自由。Kiwi們不但是關心自己的自由,也重視別人的自由。可以說,在新西蘭kiwi的血液中,早已經流淌滿了自由—新西蘭是全世界第一個給女性選舉權的國家,新西蘭也是全世界第一個同性戀婚姻合法的國家,新西蘭也是全世界少數幾個賣淫合法化的國家,據說很快墮胎合法和大麻也要合法了…全部這些好的,壞的,都是一個原因在背後推動的,那就是要保護人的自由的權利。

什麽是自由?有人認為自由就是我隨心所欲的生活。進一步,有人想的多一點,成熟一點,就認為自由是我隨心所欲,但是不妨礙別人的利益。還有人哲學一點,他們說自由不是隨心所欲地想做什麽就做什麽,自由是隨心所欲地不想做什麽,就不做什麽。
是不是這樣呢?我覺得不是。

人生活在這個世界上,不是孑然一身,我們是群居的,是社會性的—不論我們是一個人住在深山裏或者一個荒島上,我們都是社會性的,這與我們生活的環境無關。聖經講到神的創造時,清晰的說明了這一點。群體的意義就是我們是要對別人負責的。我們生而為人,就必然盡到群體的責任和義務,其實不僅是人與人彼此之間,這其中還包含了人對世界的責任。想做什麽就做什麽,或者不想做什麽就不做什麽,明顯都有悖於這一點。隨心所欲的行,可能影響了其他人的利益,隨心所欲地不行,又可能沒有盡到自己的責任,也是影響了其他人的利益。
那麽什麽是真正的自由呢?真正的自由就是人可以在自己權力、利益和責任的範疇內,隨心所欲地完成自己的工作—做自己當做的事情,不做自己不當做的事情。當然,誰都知道,能做到這兩點,在人是不可能的。誰能分辨的清楚那是當做的,那是不當做的,又有誰有能力做那些當做的,有能力拒絕那些不當做的呢?

所以神啟示我們說“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約翰福音8:31-32) ”又說“主就是那靈,主的靈在哪裡,哪裡就得以自由。(哥林多後書3:17)”只有認識這位天地的主的人,那些憑著信心來到主耶穌面前的人才有這樣的能力,他們才能有真正的自由。

對我來說,是不是可以在封閉期到街上走而沒有人管,是不是可以隨心所欲地墮胎,是不是可以讓同性婚姻領養子女,這都不是重要的事情,因為當最後的審判來的時候,這些都會歸於無有—說不定那日子很快就來了呢?誰知道呢。對我來說,最重要的是,我知道我的靈魂在基督裏,在基督裏我不再是誰的奴仆,我是完全自由的。這就夠了。

Lockdown的日子要結束了。我們又要恢覆到自由的狀態了。但是,我親愛的朋友,你是一個真正明白自由含義的人嗎?你是一個真正自由的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