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律

前幾天接到一位元牧師的電話,他問了我一個甚是棘手的問題:“在今天的教會中,我們依然可以實行教會紀律嗎?”我不知道他為什麼問這個問題,但是這卻讓我想起來海外華人教會一種流傳甚廣的“感謝”文化。

在教會中時間長了,很容易的聽到這樣的話“請星期天來教會崇拜啊,謝謝你。”“拜託你晚上來參加小組查經。”“真的感謝你,來教會參加這個工作。”

這些話聽起來很有禮貌,但是背後卻引伸出一個問題:“一個基督徒,來教會敬拜神,服事神,到底應不應該得到感謝?”

說到感謝,自然是一方作了對另一方有益的事情,受益的一方覺得在感情或者物質上對對方有欠缺,所以要做出一種情緒的表達。那我就不禁想問,在基督徒和神(教會)之間,究竟是誰欠了誰?

這個話題同前面那個牧師問我的問題實際是一樣。如果是神欠了我們,我們為教會付出了時間、精力,我們的付出維持了教會這個“組織"的運轉,讓神有面子,那當然我們應該被感謝。如果沒有經常的被感謝,那就是神或者教會錯了。如果我們偶爾有了錯誤,當然神和他的教會就不應該“處罰”我們這樣有愛心和熱心的“恩人”。否則,就是他們的不公。但是如果是我們欠了神,那我們就無權去要求我們的債主的感謝,反而應該去做點什麼感謝他,否則就是我們的不義。

有一些人把信福音當作了一種交換,他們走入教會就像加入一個社團一樣:他們從來不覺得神為他們做了什麼,或者有這種“認為”也不過是口號而已。他們從來不會認為敬拜神,事奉神是自己的責任,義務和榮耀。他們認為我做了基督徒,“拋下一切來跟隨你”了,我主日來了,我奉獻了時間金錢,我甚至為你做了很多的工作,所以神啊,你要有所回報,至少你要對我充滿了感謝,否則,我就不高興了。

有這樣想法的人,根本就不明白“基督徒”的含義。

保羅在給加拉太人的信中充滿了諷刺的說“無知的加拉太人啊,耶穌基督釘十字架,已經活畫在你們眼前…(加3:1)” 保羅提醒他們,面對神的審判,我們都是無法逃脫懲罰的罪犯,基督在十字架上用他的生命把我們贖回來,讓我們可以有全新的生活。我們今天看似平淡的日子,實際是建立在神的犧牲之上,我們無時無刻不在恩典之中。

谁亏欠了谁?原來虧欠的是我們!

所以我們應該戰戰兢兢的面對這樣的恩典,“盡心,盡力,盡性,盡意”的去愛神,因為即使象使徒們一樣付出一切也無法報答基督對我們的付出。

我很羡慕一些傳統的教會,讀經,禱告,主日崇拜,參與教會的服事是神聖的事情,是榮耀的事情,是讓人“趨之若鶩”的事情。但願聖靈能讓我們成長,成為一個感恩的基督徒,一個熱心於神的基督徒,一個不需要“被感謝”的基督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