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週三晚上,紐西蘭國會通過了“重新定義婚姻”法案的一讀。這個法案要求對傳統中“婚姻是一夫一妻” 的定義做出更改。也就意味著要求同性戀者可以享有全部法定婚姻的權利,比如說領養子女。幾年前,紐西蘭政府就通過了同性結合的合法地位,但是那種結合並不具有真正法律上的婚姻的意義。但是如果這個法案最後三讀通過,得到國會的批准,那麼同性婚姻合法化就走完了最後的法律程式,同性婚姻就在紐西蘭正式成立了。 這個提案的一讀通過其實並不令我感到特別意外,因為無論是從過去的民調還是最近總理和議員們私人的表態,都說明了大部分紐西蘭人都認為應該給同性戀者平等的權利,而這權利就包含了婚姻權。所以他們認為只有通過這個法案,才能體現出平等,自由甚至是人性的憐憫。 我卻不這樣認為。我認為承認同性戀者擁有婚姻的權利同平等、自由或者憐憫沒有一點關係。同性戀絕對不是一種不同的生活方式,就像人們喜歡喝不同的茶,看不同的書,選擇不同的生活方式一樣;也不是一種與生俱來的秉性,就好像有人習慣用左手,有人習慣用右手一樣。同性戀根本就是叛逆了人的本性的行為,那就是一種罪。同性戀就像暴力,酗酒,毒品、色情一樣。雖然人都是罪人,我們每一個人都有這樣那樣,或者暴露,或者隱含的罪,但是非要強調自己的罪是一種正常,要求別人接納,那就是根本的錯誤了。這就像是一個感冒患者,沒有人說你的感冒是不可接納的,但是感冒的人要治療,到人群中要戴口罩,如果一個感冒的人非要大家像平常人一樣待他,幫助甚至欣賞他四處傳播感冒病毒,那就是不對了。 如果同性婚姻被法律認可,我想那對將來世界的架構會帶來極大的衝擊。你可以想像一個同性戀的家庭領養的孩子,會培養出一個正常的性取向嗎?如果我們的下一代,或者百年之後的孩子們,生活在一個性別取向混亂的時代,你可以想像那樣的生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