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周我收到了一封一位基督徒朋友發來的電子郵件,內容是說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法院在2月7日,終於做出最後的裁決:婚姻的雙方可以不再是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也就是在法律上正式確立了同性婚姻的合法性。美國加州的這次判決雖然令人吃驚,但是卻並不意外。在我的記憶中,這件事情在法庭上已經討論了多次,而且加州並不是第一個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合法的地區,但是從加州在美國的影響力來說,這基本代表了美國在婚姻倫理上最後一個重鎮的陷落。(果不其然,這幾天接連聽到美國其他的幾個州通過同性戀合法化的消息。)
看了朋友的信之後,我覺得有一點點的沮喪,雖然美國人通過那樣的決定並不會形成我的悲哀,我也似乎對此無能為力,但是,有一種感覺在我心中縈繞,就好像自己所寶貴的東西被人用一種嘲諷的方式輕飄飄的踐踏了一樣,畢竟,作為一個基督徒,自己奉為金科玉律的倫理標準被人用法律的形式“兼容”了,總是讓人不舒服。
我承認婚姻是兩個人之間及其個人的事情。別人不應該指手劃腳的去要求別人怎麼做,這就好像是穿衣吃飯一樣,各有各的愛好,不能統一也不能勉強。其實不單是婚姻如此,其他很多涉及到人世間道德、倫理的東西,都是這樣,比如說文化藝術的美與醜,個人和集體那個更為優先,父母的權威和子女的自由權利等等。雖然我承認也很欣賞這一點,畢竟這才能體現出生命本身的豐富多彩。但是,我卻認為這樣的自由卻不能是沒有限度的。因為如果去探究這些倫理道德形成的原因,不外乎是千百年來人們生活經驗的總結,目的是形成一些規範,能讓更多的人,或者說全部的人能生活的更好。這樣形成的原則推而廣之,今天的道德、法律的形成演變也是如此,不過唯一的不同是上古時代全民的公投變成了少數專家、學者和民意人士的專利遊戲而已。
但是問題是很多問題不能是通過專家們決定,或者法庭辯論贏了,甚至是全民公決少數服從多數來確定的。因為專家學者畢竟有其局限性,而民眾的決定也不見得就是最好、最正確的。這一點已經從歷史中有了無數的教訓。比如二次大戰時德國民眾瘋狂的支持希特勒實行對猶太人的屠殺這件事,客觀來說,當時絕大多數的德國人是相信很多種族的人是劣等並贊成消滅他們的。不看歷史,你單單想像一下,在一個法庭上,一個能言善辯的律師或者團體申訴每個人都有自由殺人的權利,並且勝訴(你認為在美國還有什麼不可能發生嗎);如果在一個國家,大家投票決定隨時可以把每個人的財產集中起來,全部平均分配(中國歷史中歷次的“等貴賤,均貧富”)…那這個世界最後會是怎樣?
所以我認為涉及到最基本的倫理、道德、法律的時候,是有底線的。那是我們生存的基本保障。而那最終極的倫理道德的基礎,不會是人商量後得出的結果,也不應該是某些精英頭腦的產物,只能是來自超乎一切文化和傳統之上的上帝的法則。
今天人們的種種行為,不過是人一天天背離神之後必然的結果。看看美國的思想界,真可以說是沒有做不到,就怕想不到了。但是上帝早就啟示人:“凡事都可行, 但不都有益處。 凡事都可行, 但不都造就人”(林前10:23)。人有行事的自由,但是必須要承受後果。按照聖經的說法,這正是人為自己“積攢著神的怒氣”,等待著神最後的憤怒和審判。
我們是人,難免有軟弱和罪,但是我們也有選擇,遠離罪從而把軟弱變得剛強。面對這個令人眼花繚亂的世界,我的選擇是“至於我和我的家,必事奉耶和華。”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