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林多前書9:16
我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因為我是不得已的。若不傳福音,我便有禍了。
保羅說傳福音“我是不得已的”。難道說,傳福音,保羅很不甘心情願、是被迫的嗎?其實,這個“不得已”在英文聖經裏是Compel,就是“被激勵去做一件事”,或者“被推動去做一件事”的意思。因此,保羅是說:我傳福音,是受到激勵、必須去做的。
按保羅的本性,他並不會願意去傳福音;相反,信主前,他是一個迫害基督徒的人。不管是保羅還是我們,之所以傳福音,完全是因著神的拯救、神的愛。因此保羅說:“傳福音原沒有可誇的”,傳福音是基督徒的本分。
一個基督徒,活著的不再是我,而是基督在我裏面活著。我們裏面基督的心,會讓我們看見別人靈魂的需要,必定驅使我們去傳福音,身不由己。這是保羅所說“不得已”的意思。
照我們的“老我”,最多能愛可愛和愛我們的人,怎麼能夠去愛陌生人、給他們傳福音、甚至給明顯很壞的人傳福音、讓他們也蒙福呢?
很多人應該還記得發生在美國愛荷華大學的盧剛血案。留學生盧剛因憤恨而槍殺了副校長安妮和三位教授並舉槍自殺。安妮生於中國,因為她的父母當年是去中國的宣教士。她無兒無女,卻待中國留學生如同自己的兒女。事件發生後,安妮的三個兄弟聚在一起禱告,並寫了一封信給盧剛的父母。信中不僅沒有怨恨,反而充滿了神的愛:“安妮信仰愛與寬恕,在這艱難的時刻,我們的禱告和愛與你們同在”。
如果不是神的大愛,安妮的父母怎麼可能去中國宣教;如果不是神的大愛,安妮怎麼可能愛華人留學生如同自己的孩子;如果不是神的大愛,安妮的三個哥哥怎麼能有這樣的饒恕!
其實,類似被神的愛激勵的故事,也發生在我們身邊。我以前講過宣教士May的事。1963年,在奧克蘭西區發生了一起轟動當時的案件。一個歹徒,從他家向外面過路的人隨意開槍。May的丈夫當年40多歲,是個警長,聞訊就帶著一位年輕警察首先趕到現場。為了掩護這位年輕警察,他中槍當場犧牲了。
後來,May不僅饒恕了這個被判終身監禁的犯人,之後的幾十年,還專門向監獄的犯人傳福音。她每周至少兩次,自己開車去Mt Eden和Paremoremo監獄,向犯人傳福音。直到她95歲,因手術後不能開車,行動不便,才不得不中止監獄福音事工。因著她的工作,無數犯人悔改信主。除了基督的愛,還有什麼能使一個人有這麼大的勇氣和愛心呢?
當主的愛激勵我們的時候,就好像一個人走進一條大河。起初,河水很淺,靠自己的雙腿可以隨意走。當越走越深,河水把你整個淹沒的時候,你還能夠按照自己的意思走嗎?這個時候,你只能在不可抗拒的激流裏面,身不由己。當我們被淹沒在神大愛的激流中的時,怎麼會不去傳福音呢?
禱告:親愛的天父上帝,感謝祢拯救我們。因著愛,祢也把傳福音的大使命交付我們,盼望更多的人能來信靠祢,從罪中回轉,得著祢賜的福份。懇求祢幫助我們,讓我們成為傳福音的精兵。奉耶穌基督的名禱告,阿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