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和事奉
從上一個主日起,我開始放年假了。感謝新西蘭的工作法規,每一個新西蘭的雇員一年有四周的年假。現在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為了防止雇主變相的壓榨打工人,很多的審計都要求年假不可以累加,也就是說無論如何,在一年之內,雇員必須把假期休完。所以很多公司都會在聖誕新年期間強制性的休假。不過因為教會工作的特殊性—畢竟聖誕和新年是教會最繁忙的季節,再加上通常教會人手都比較緊張,牧師們都是需要“身兼數職”,而且也很難找到臨時替換的人,所以牧師們通常都會積攢很多的假期。這也是沒有辦法的事情,也算是一種遊走在法律邊緣的特殊情況了。
不過這就讓我想到了一個問題:什麼是基督徒的事奉?
通常說起教會的事奉,通常大家會想到這是一種“工作”。因為教會中無論是受薪同工(比如說教會的牧師們和其他雇員)還是義工們(比如說小組長,執事們和教會中各項事工的負責人)在教會中忙忙碌碌的,就是做一些“事情”。
從世俗的法律說,受薪同工的確可以算是被雇傭的打工人—暫且不論雇主是教會或者其他,他們和其他在世界上工作的人沒有什麼不同。所以牧師們同樣有工作合同,合同中會列舉出工作職責,報酬等等相關的一切責、權、利。但是事奉和普通工作又不同:如果單純根據法律和合同,牧師們就不需要對這個合同以外的事情負責。比如說,下班的時間到了,一切與教會有關的事物都需要停止,否則對牧師本人就是不公平而且是違法的。但是這個情景對教會明顯是不可能的事情。同樣的情況對於義工也是這樣,通常在一個非盈利機構工作的義工,因為是“義務”的,所以都是按照個人的興趣、意願參與某項事工—時間到了,興趣沒有了,自己就可以選擇隨時退出。雖然義工也要尊重事工本身的組織安排,但是機構和管理者不能對“義工”本人有什麼“硬性的要求”。比如說,今天晚上,請你去做一個工作…。但是教會中事奉的義工就不能這樣,這是我們大家都知道的。
所以,事奉不是一個工作,也不是一種興趣或者愛心。保羅在腓利比書中說“因為你們立誌行事,都是神在你們心裏運行,為要成就他的美意。(腓2:13)”基督徒的事奉,開始於神的呼召,神是主導者。然後,一個基督徒回應了神的呼召,回應就是按照神的計劃去完成神的工作。所以我們可以說,事奉是一個人與神的關系的體現。在聖經中,事奉“為誰而做”,“為什麼做”“做什麼”都是清晰而明確的。相比於這些,“做多少”、“做多好”“怎麼做”都不是最需要考慮的問題了。也正因為這樣,在教會中,那些真心事奉神的人,會超越“合同”“法律”“約定”,因為他們面對的是神自己。一個基督徒,可以休息,可以暫時離開教會日常的“工作”,但是對神的事奉卻不能,也不可停止—基督徒的休息和假期,只是換了另外一種形式的事奉而已(至於怎麼更換,就且聽下回分解了)。畢竟,與神的關系是不受一周40小時的限制的。
一點思想,供大家參考,願我們的神保守帶領我們每一個人,都有一個更好的休息和事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