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天氣惡劣,交加不斷的風雨讓人真實的感受到冬天的寒冷。但在寒冷的天氣中,有一件事情確是越炒越熱。那就是關於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的爭論。事情的起因是有一位國會議員關於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提案被意外的選中,而後總理John Key公開發表評論稱將不會阻止這項議案,而後又發表非官方聲明說如果這項提案通過一讀,他或許會支持繼續的討論。於是各主流媒體都紛紛殺入,眾說紛紜。 同性戀的話題在紐西蘭並不新鮮,同性戀者在紐西蘭人口中的比例雖然很低,但是聲音卻很強。而且最引人注目的是,據這位議員說,在紐西蘭有62% 的人不反對同性戀(當然她的統計數字從何而來並沒有權威的界定)。我查看了一下各媒體的報導和一些人的討論,很多人認為同性戀或者同性婚姻是關乎于個人自由和人權的問題。他們支持同性戀的最大的理由是“性取向是個人自己的事,如果兩個人願意,又不會影響別人的利益,我們有什麼權利反對呢?如果禁止的話,那就是剝奪了他們的權利。” 而且,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同性戀並沒有錯誤,最多只是違反了人們的倫理道德,但是今天世界在發展,難道那些老的倫理道德不可以變化嗎?他們認為 一切行為只要是「雙方同意」而又沒有「傷害他人」,基本上就沒有道德問題,甚至是一種偉大愛情的表現。 是不是“雙方同意”而有沒有“傷害他人”就是合乎道德的?要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必須回到道德產生的起點。人是社會性的存在,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中,他的行動必須顧及別人或自己所屬群體的利益,否則就會引起糾紛或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