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5日牧者的話

這幾天天氣惡劣,交加不斷的風雨讓人真實的感受到冬天的寒冷。但在寒冷的天氣中,有一件事情確是越炒越熱。那就是關於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的爭論。事情的起因是有一位國會議員關於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提案被意外的選中,而後總理John Key公開發表評論稱將不會阻止這項議案,而後又發表非官方聲明說如果這項提案通過一讀,他或許會支持繼續的討論。於是各主流媒體都紛紛殺入,眾說紛紜。

同性戀的話題在紐西蘭並不新鮮,同性戀者在紐西蘭人口中的比例雖然很低,但是聲音卻很強。而且最引人注目的是,據這位議員說,在紐西蘭有62% 的人不反對同性戀(當然她的統計數字從何而來並沒有權威的界定)。我查看了一下各媒體的報導和一些人的討論,很多人認為同性戀或者同性婚姻是關乎于個人自由和人權的問題。他們支持同性戀的最大的理由是“性取向是個人自己的事,如果兩個人願意,又不會影響別人的利益,我們有什麼權利反對呢?如果禁止的話,那就是剝奪了他們的權利。”

而且,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同性戀並沒有錯誤,最多只是違反了人們的倫理道德,但是今天世界在發展,難道那些老的倫理道德不可以變化嗎?他們認為 一切行為只要是「雙方同意」而又沒有「傷害他人」,基本上就沒有道德問題,甚至是一種偉大愛情的表現。

是不是“雙方同意”而有沒有“傷害他人”就是合乎道德的?要回答這個問題, 我們必須回到道德產生的起點。人是社會性的存在,一個人生活在社會中,他的行動必須顧及別人或自己所屬群體的利益,否則就會引起糾紛或衝突。人們需要一些行為規範和善惡標準來保證群體的利益。這些規範和意識就形成了道德和倫理,而倫理和道德是通過社會輿論、風俗習慣和良心指導和約束來工作的。如果用強制的手段確定下來必須遵守,這就是法律。所以討論一個問題是否合乎道德,單純的從個人的或者幾個人角度來看是不夠的,必須考慮到人類整體的利益。 同樣,同性婚姻是否合乎道德,也不能用是否自願,或者不傷害別人來衡量,更不是人類的自由,人權的問題,而要看這樣的婚姻模式是否符合婚姻的基本道德。婚姻中很重要的一個責任就是繁衍後代(基督徒都不陌生神給人的責任:生養眾多),這是一個涉及到人類種族延續的問題,是一個關乎人類全體的利益的 問題,這也是我們的道德底線。

同性婚姻如果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這樣的同性婚姻自然也就具備了一切婚姻的功能,最主要的就是他們具有領養子女的權力,那麼被領養的子女的權利如何保障呢?他們是否是被剝奪了正常的生活環境呢?從現實的情況來看,雖然我們在目前的情況下還無法知道同性家庭中長大的孩子的心理上是否會有一些影響,但是從今天世界上很多單親家庭對孩子的影響來看,這樣的影響結果並不樂觀。(今天的研究表明,很多成年人性心理的異常,自我性認識的迷惑都是來源於成長過程中父親、母親,或者是正面的男女形象的缺失。)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因為如果同性的婚姻不履行繁衍後代的責任,就破壞了人類群體的利益,違反了人類道德。如果他們採用領養的方式,那就更加錯誤,因為可能直接傷害了被領養人的權利,也間接的破壞了整個社會的穩定,也是違反了基本的道德。

所以,作為基督徒,我們不應該在這件事情上袖手旁觀,我們應該向那些議員們表達出我們自己的意見。因為這才是真正的捍衛了我們每一個人的權利和自由。